shadowrocket版本合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shadowrocket版本合,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十五条同举行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或者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六条当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指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第二十七条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