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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的老年人口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弱势群体。农村养老经济的支撑不稳,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出导致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下降,现代家庭规模缩小使得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农村老龄化的强烈负面效应。因此,农村养老不仅是农村的问题,亦关涉科学发展的全局。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以上,解决好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着中国的稳定和发展,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也关系着“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构建。
尽管在现实中家庭养老遭遇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和冲击,但是以其良好的养老功能,其仍不失为中国人解决养老问题的最优选择。
1、家庭养老是我国由来已久的文化传统。家庭养老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现象,是儒家文化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围绕着“养老”这一文化特质,构成了孝文化、祭祀文化、居住文化等文化丛,进而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养老文化体系。
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家庭养老体现了东方特色的价值观和情感模式。东方社会推崇家庭利益,反映在养老问题上,就表现为家庭成员对赡养老人的强烈的道义认同。中国的儒学推崇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敬老、爱老、养老的伦理观念牢固地植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于是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就变成了血缘道义。在血缘道义面前,赡养老人是子女的责任,不带有任何功利色彩。这也恰恰是中西方文化的不同之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西文化在亲子关系上的差异何在?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的义务,这是双方相同的,所不同的就在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赡养老人在西方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大多数老年人都愿意在家安享晚年,而且大多数子女也都认同赡养父母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这种形式确实能为老人的晚年生活带来幸福感,尤其是孙辈的喧闹会使家庭充满生气,也会填充老人过多的空闲时间。家庭养老所给予老年人在精神上的保障效果是其他形式的保障方式所无可比拟和无法取代的。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说,即使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不可能代替家庭保险,因为老人从政府那里领取养老金和从子女那里得到生活费的感觉是不一样的。从子女那里拿钱会有一种天伦之乐的体验,感觉上会更幸福一些”。
2、短期内,在农村实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有一定困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而且我国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快,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较大。而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民支付能力相当有限,多数农村地区尚处于温饱型阶段,只有少数农村走上了小康之路,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处于温饱线以下。不仅地区存在差异,而且在同一地区中的不同乡镇,不同乡镇中的不同村庄以及不同村庄中的不同家庭之间,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有较大差距。在此种情况下,若完全依靠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显然是相当困难且极不现实的。因为一定的保障制度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当前我们仍有必要依赖家庭养老方式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3、家庭养老可以缓解国家在负担养老上的经济压力。现实的情况很明显,国家没有能力一下子解决这么多老人的养老问题。就家庭养老的保障水平而言,其保障能力虽然只能起到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作用,但是这与我国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且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养老的保障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中国农村社会日趋老龄化,家庭结构、居住方式、老年人经济状况等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在客观上给家庭养老(尤其是农村)在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上都带来了一些困难。
1、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农村将成为老龄化的重灾区。按照国际老龄化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的人口达到了总人口的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了总人口的7%以上,即属于老龄化国家或地区。就全国而言,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人口总数已达126583万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人口),而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这表明我国正在步人老龄型社会的行列。实际上, 按照城乡地区划分,居住在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口比例占3/4,城市老年人口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绝大多数老年人居住在农村地区。加之农业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非农业人口老龄化速度(如表所示),当前和未来我国农村老龄化压力更大。据预测,即使城镇化进程加快,到2040年人口老龄化峰值期,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4亿,农村老年人口总数仍超过城镇。还有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日益呈现高龄化。所谓高龄化,指8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的变大。
注:①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②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③199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司“38万人口抽样调查”。④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2、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支撑不稳。一般而言,在没有国家和社会力量介入的情况下,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支撑主要源自于子女和自己的积累。目前在我国,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老年人的子女中都有相当比例的人经济状况较差。农村41.8%的老年人有经济状况有些困难的子女,12.0%的老年人有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的子女。部分家庭中子女一代的经济收入有限甚至比过去下降,使老年经济支持中私人转移的可依赖性有所下降。就老年人自己积累而言,父母在完成抚育子女成人、为子女建房、为子女完婚等大事之后,为自己养老所作的积累就所剩无几了。故而,土地往往被农民视为最后一道保障。但是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调查情况表明:农户拥有的土地数量很小,人口稠密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均只有几分口粮田。近年来种地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徘徊不前,市场波动风险加大,农业收人的比重持续下降。从1978年到1998农民平均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近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25%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离开了劳动收入与第二、第三产业的收入,农户单纯依靠这点土地是无法维持生计的。农村老年人如果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亦无法满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
3、人口老龄化,使得整个社会的养老支出增加。农村家庭经济收入不稳定,甚至经营收益有所下滑,农户不得不放弃构筑养老防线。生育率的下降,使子女减少,独生子女增多,这意味着老年人所获支持的来源减少,而子女的养老负担加重。居住模式由合转分,加上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分离,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出现困难。即使两代人、三代人共居的条件下,家庭的养老功能在目前条件下也受到削弱。一方面,一些子女迫于职业竞争的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老父老母;另一方面,存在“代际倾斜”现象。一些家庭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老年人口的高龄化也使家庭养老的负担加重。一般地,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超过75岁之后),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会日益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和生活照料。而且,家庭养老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供养、生活照料问题,精神赡养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
4、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涌现,人口流动增加,直接导致了家庭养老保障能力的下降。如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过去那种传统的“父母在,不远游”的思想难以禁锢年轻人的头脑。他们往往平时都在城市打工挣钱,只有过年才能回家和家人团聚。由于这种聚少离多的情况,久而久之,代际之间的情感纽带就难免疏松,也由于进入城市后所接触到的环境的不同,从而产生了新的价值观念,或多或少一部分人的孝道观念也会因此而改变。这种“空巢家庭”中的农村老人往往没有子女的照顾而只能自己生活。这些老年人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生活照顾上所面临的情况是非常困窘的。而且,因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空巢家庭”中的老人在得不到子女帮扶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无法像城市老人那样借助发达的商业、服务业、医疗保险等便利条件进行自我照料。可以说,我国农村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很低的。
5、现代家庭规模的缩小,使得家庭赡养老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众所周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普及,使得农村家庭规模逐渐缩小,这样的家庭中的子女长大后的负担是比较重的。现在的家庭模式已经逐渐趋向于“四二一”式的家庭模式,子女们成年后将承担起4至6位老人的养老问题,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而言,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的投入上都是难以承受的。我国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就进入了老龄化,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公共福利和保障水平也还未健全。应该说,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的主要依靠还是依赖于子女的供养。因此,如何增强农村家庭养老的承受能力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挑战,如果这一矛盾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大多数的农村家庭势必因此负担过重并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家庭养老是家庭承担养老责任文化模式和行为方式或运作方式的总和。美国人类学家拉尔斐比尔斯认为,“文化的规则规定什么是适当的行为,但允许每个人以各自的方式来表现他们”。这说明,家庭养老文化规定了养老的原则和范围,运行方式则是这些原则的生动外在表现。养老文化是相对稳定的,运行方式则可以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既要符合中国的实际,又要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我们要把中国的传统与世界的成功经验有机结合到一起。在农村中继续坚持家庭养老,扩展家庭养老的内涵,完善家庭养老的支持体系,构建一个和谐农村。
1、继续坚持家庭养老,扩展家庭养老的内涵。鉴于社会经济基础及其他方面的变化,家庭养老文化也应该一定程度上进行自我调整。其一,将传统养老文化中等级森严的“崇老文化”变革为平等性的“尊老敬老文化”。崇老文化把老人变成了神。而现代社会,民主观念深入人心,老人又变回到人。老人与子女都是平等的“家庭一员”,共同承担各自对家庭的责任。其二,家庭养老的基础由血缘道义转变为法定的权利与义务。过去由于强烈的道义认同,再加上熟人社会的强大舆论监督,家庭养老一直得以存续至今。如今,社会流动性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功能减弱,仅靠道德维系,家庭养老过程变数多多,老人权益得不到稳定的实现。所以,家庭养老的基础,不能仅仅建立在道德的软约束力上,应该受到法律的强力保障和细腻呵护。其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仅仅局限于家庭血亲之间,是家庭内部的私事。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则必须突破家庭的范围,这不仅仅是儿女的义务,也应该是政府向国民必须提供一种基本公共产品。西方发达国家最早建立了包括养老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这恰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养老问题上对人类的重大贡献。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受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还可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我国宪法也同样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干,辅以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措施。农村老年人养老社会化作为未来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因而目前我们不仅要提倡家庭养老,还要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使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老年人养老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首先要还其“社会养老”的面目,即养老资金来源应以社会为主,而不应以个人为主,否则便是“挂羊头买狗肉”,名不符实。在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农村,资金筹集模式应改为“集体交大头,个人交小头,国家给予政策扶持”,而且应坚持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在集体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则不宜提“社会养老保险”shadowrocket手机订阅,直接称之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仍为“个人交大头,集体交小头,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并实行积极引导的“自愿性”原则,此种保险还可随着集体经济的能力随时向前者过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老年人养老的资金来源问题,但为了老年人能够获得更好的养老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相当必要。首先,建立和完善农村社区养老功能。就我国农村而言,要完善农村“五保”制度,兴办农村养老院。农村“五保”制度为农村的“三无”老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除了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的敬老院外,还可根据各地实际经济情况和农村老年人的意愿兴办一些养老院,为那些不属“五保”供养之列而又不愿意或无法在家庭中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此种养老院可实行低收费政策,集体或国家应该予以适当补贴。其次,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目前,在我国大多数经济不发达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主要表现在社会救济上,但事实上社会救济往往也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一些救济款项和物资往往还未送到农民手中就被截留、贪污,农民的救命粮、活命钱被少数贪官污吏吞并。再次,开展一些社会补充养老方式。这些社会补充养老方式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农民退休金制度等。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农村计划生育户,目的在于解决未来家庭小型化对子女养老压力加重的问题;而农民退休金制度则主要在农村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实行。最后,鼓励一些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农民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有效补充。
3、加强农村养老保障的立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必须有一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使农民了解他们对于这一制度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使各个有关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并进行贯彻执行。要做到这些,仅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手段。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是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关键。虽然在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家庭法》、《老年法》等法律中,对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都作出了规定,但不集中也不完善,有必要制订一部有针对性的“农村老年保障法”,以便在处理和解决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及老有所为等方面的问题时有法可依。用法律来保护老年人在养老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更为充实幸福。
当然,就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来说,采取以上的措施来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只能说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要真正地解决这一问题,使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达到相当水平,关键在于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联合国《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指出:“农村发展应被视为解决世界大多数地区整个老龄问题的关键”可见,发展经济是解决老龄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基础。